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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标准
问题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灌木覆盖度≥40%认定灌木林地,而《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中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林地内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40%以上的灌木林;以及草地上覆盖度30%以上,平均高度1米以上的灌木林认定为千旱半千旱区特灌,且纳入森林面积统计,上述两个标准中灌木林认定的覆盖度方面存在出入,如何处理?
答:普查中灌木林地的二级地类认定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标准,即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认定为灌木林地(不含灌丛沼泽),记载于普查数据库地类名称字段中。《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中指的“草地上覆盖度30%以上,平均高度1米以上的灌木林认定为干旱半于旱区特灌林”计入森林面积统计,纳入森林覆盖率统计范围,地类认定为草地,植被覆盖类型字段中记载干旱半于旱区特灌林,不调整地类分类标准、不打破地类界限、不改变管理范围。
二、管理属性
问题2:在普查中如何开展可国土绿化的土地标注,以满足国土绿化空间规划需要?
答:在普查成果数据库字段“可国土绿化土地”中标注。遵循国土绿化空间布局原则,以统一地类对接与普查区划图斑为基本单元,以普查结果中国土调查地类与植被覆盖类型适宜性为基础,结合已有的调查监测数据和相关规划成果,对适合开展造林种草的图斑标注为可国土绿化土地。其中:林地中的一般灌木林地、其他林地等可国土绿化土地标注代码10:其他士地中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可国土绿化土地标注代码20;草地、湿地以及其他地类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国土绿化的土地标注代码30。
问题3:可治理沙化土地与可国土绿化土地如何衔接?
答:在可治理沙化土地中,根据问题2答复开展可国土绿化土地标注,其中沙化耕地,仅对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不稳定耕地范涛、且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生态的耕地开展标注。针对可治理沙化土地外标注可国土绿化的沙化土地,需核实是否符合可治理沙化土地条件(是否已实施过工程措施),满足条件的补充为可治理沙化土地。
问题4:实地现状为林地(森林),但不纳入林地管理的图斑,如何进行林地管理类型标注?
答:林地管理类型详见《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A.37林地管理类型划分标准。为确保填写属性的完备性,对于普查中地类为林地,按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不按林地管理的现状林地,林地管理类型字段记载代码40。
问题5:不在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畴,属国土“三调”新发现调查林地图斑的管理属性主要因子(如林地保护等级、公益林事权等级、林种等),应如何填写?
答:对新增林地图斑的管理属性主要因子,依据图斑所在生态区位、立地条件,并参考相邻林地及其林木资源现有管理情况综合确定。林地保护等级详见《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A.36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参考生态区位填写,并按相关审核流程认定。林种详见《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A.13林种划分标准。公益林事权等级划分标准详见《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A.14。公益林事权等级转录经批复后的公益林认定成果,按照《2024年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问题6:在普查中如何对国土调查的草地开展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属性标注?
答:对于内蒙古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省(自治区)须逐图斑标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属性。对于全省(自治区)实施禁牧的地区,可将草地图斑统一按“禁牧区”的代码标注。对于没有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省(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对国土调查为草地的图斑开展该项属性标注。
问题7:在普查中如何对草原健康和退化状况进行标注?答:按照《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以样地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反演、空间插值等点面耦合方法,开展评估指标赋值,结合实际设定评估指标参照值,根据权重分析法计算健康和退化指数,评估出健康等级和退化状况,在普查数据库中填写相应字段。草原健康和退化状况是各类草原工程项目实施与成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调查方法
问题8:地类对接或普查中的自主新增不一致图斑,截至不一致图斑省级核查上报仍没有完成核实举证的图斑,下阶段如何处理?
答:地方自主新增不一致图斑,截至不一致图斑省级核查上报时仍没有完成核实举证的,应按照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变更和成果提交要求,纳入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待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形成最终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同步更新普查数据库
问题9:其他林业专项调查中发现地类变化的,如何开展地类变更?
答:地类对接工作完成后,在相关工作中发现地类变化的应按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核实举证,及时纳入当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并按照问题8答复意见同步更新普查数据库。具体工作组织,由各地按照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落实
问题10:符合《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中县级两部门确认地类为“3选1”时,在各级核查阶段,什么情况下需退回地方开展核实举证?
答:在国家进行地类核查时,如地方已达成共识且满足确认地类为“3选1”时,除根据部局当前掌握的遥感影像显示地方确认地类有明显变化的,不要求地方实地核实与拍照举证。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无法就某一地类达成一致时,应通过高清影像或实地照片举证。凡不一致图斑认定结果形成后实地现状又发生明显变化的图斑,以及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之外的和普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变化图斑,应按照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要求进行调查、举证后认定。
问题11:地类对接中,认定地类为国家预判成果的其他(OT),县级核实地类没有落实到二级地类,又没有开展现地核实的,在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普查中应如何处理为宜?
答:确定二级地类并划定其边界是国土调查的核心任务,也是地类对接的目的。对地类对接中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共同确认二级地类的,地方必须按照国土调查统一分类标准和调查规则,按照实地现状调查的原则,实地拍照举证反映图斑利用整体用途,确保二级地类确定有依有据可查和存档追溯。否则,应参照印发的《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相关精神,以变更调查的二级地类为准
问题12:地类对接成果如何高效街接普查图斑区划,尽量避免重复工作?
答:根据《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普查地类对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普查和地类对接相关技术规范形成的不一致图斑认定结果,如最新遥感影像显示没有新的明显变化,可直接纳入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在国家级核查时,不再要求进行补充举证,也不会纳入差错率统计。
2024年底将通过国家级核查并反馈地方核实整改后的地类对接成果,统一纳入普查平台更新普查数据库。在国土调查二级地类界线内,允许对不一致图斑进行合并处理,优化普查图斑界线。
对于上述不一致图斑认定结果形成后实地现状又发生明显变化的图斑,以及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之外的和普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变化图斑,应按照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要求进行调查、举证和认定。2025年3月底,通过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并反馈地方整改后的新增不一致图斑,再更新普查数据库。
问题13:国家层面如何规范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和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的时间节点与数据衔接?
答:考虑到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和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的统一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该时点后产生(发生)的,以及该时点前未发现的不一致图斑或调查数据变化,均纳入2025年度林草湿荒年度动态调查监测工作中
问题14:地类对接成果中存在“植被覆盖类型”与认定地类不相符,如何处理?
答:国家级核查发现林地范围内“植被覆盖类型”与认定地类不相符的,返回地方由林草部门修正后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逐级提交核查。林地范围外“植被覆盖类型”由各级林草部门负责填写,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无需核实。
问题15:采用优于0.5米高清遥感影像开展核实举证,是否可替代实地拍照举证?影像举证对高清遥感影像的具体要求如何?
答: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是国土调查基本规则,为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一直禁止“唯遥感”和“唯技术论”,“三调”中采用实地拍照等举证的图斑占近60%。只有符合优化举证条件的方可采用优于0.5米高清遥感影像开展核实举证。用于举证高清遥感影像的分辨率应优于、时相应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且须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影像特征能够明显支持更新图斑地类。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的遥感影像标准按“三调”相关要求和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文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16: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荒漠地区最小上图图斑实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的规定,新疆荒漠区不一致图斑将出现大量需要细化拆分的林间空地,将导致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大增,也不便于工作管理,能否允许地方针对荒漠区自行调整区划标准?
答:国土调查最小上图图斑面积要求,经国土“三调”及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践检验,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应在国土调查特别是地类认定工作中继续坚持。针对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中荒漠化区内人为活动频繁、荒漠化沙化危害严重、具备实施生态修复的可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严格按荒漠化区最小调查图斑区划条件执行,对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的其余情况可不再区划细化。
问题17:国土调查二级地类界内开展图斑区划,能否明确普查中破碎图斑边界与遥感影像、现有行政、经营管理界线等吻合性不高的规则与要求?
答:本次普查县级(包括乡、村)调查范围以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普查工作对经营管理界线融合不做统一部署,在保证正式批复的经营管理界线准确性基础上,各地可自行组织开展经营管理界线融合工作;在保证国土二级地类边界不变的情况下,可按照自然资发(2024】78号文规定,结合遥感影像特征修正合并细碎散乱林地小班,按拟并入图斑的地类认定。
问题18:湿地管理涉及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等多个部门,目前普查工作尚未形成与水行政、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何确定湿地管理类型,并征求其他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答:湿地管理类型划分以设立的管理机构、相关法律文书与批复文件、实际管理等为依据,林草部门可通过会议、公文方式征求湿地主管部门意见,如无法确定湿地管理类型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确定。
问题19:湿地地类的湿地利用方式、受威胁状况两个字段能否明确可利用什么参考资料进行辅助填报?请进一步明确该类字段的核实方式和赋值方法。
答:湿地利用方式可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的养殖用地资料,农业部门的养殖许可证、牧场承包和牧区分布资料,海洋部门的海域使用情况资料,旅游部门的景区分布和旅游统计资料,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源地资料,水利部门的水库水电分布资料,交通部门的航线资料等进行辅助填报。受威胁情况除上述资料外,还需结合环保部门的断面监测资料、有害生物防治资料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辅助填报。对于难以利用辅助资料进行填报的,可采取实地调查座谈访问等方式核实确定。赋值方法参见技术规程附表A52A55.
问题20:沙化耕地中作物产量能否明确可利用什么参考资料进行辅助填报?请进一步明确该类字段的核实方式和赋值方法。
答:可参考当地历年统计年鉴、农业统计资料等查阅当地正常年景该地区作物平均产量。结合实地调查、座谈访问等方式获取沙化耕地作物现实产量,从而计算作物产量下降率,计算方法详见《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附录A.62的表 A.62.2 标注。
问题 21:第六次荒漠化调查成果数据与普查代码存在差异:第六次荒漠化调查成果如何对接到区划图层,是按面积重叠比例还是切割融合为宜?
答:按已下发《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补充技术规程(荒漠化和沙化调查部分)》执行。在普查数据库字典中构建第六次荒漠化沙化和普查数据库结构字段代码对应表。利用普查平台图斑区划模块数据库结构转换功能,对源数据库(第六次荒漠化沙化)与目标库(本次普查)对应字段进行匹配,对源数据库属性按普查数据字典对应属性及代码进行更新,实现第六次荒漠化沙化数据库属性的标准化。根据《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补充技术规程(荒漠化和沙化调查部分)》调查要求,按底图图斑与荒漠化沙化图斑面积重叠比重阈值选择对接方式,其中:大于等于值的底图图斑直接转录第六次荒漠化沙化调查成果数据属性,小于阔值无法挂接属性的图斑进行区划细化,通过属性复制转录对应图斑属性,保证荒漠化调查成果与普查底图有机融合。
四、基础支撑
问题 22:“国土调查云”中的地类对接成果能否直接转换成国土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答:“国土调查云”作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监管工作平台支撑国土调查、林地地类对接等多项业务工作,平台数据已实现专项模块的共享应用。根据《国十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要求,地类对接成果须经两部门共同确认后,经国土调查云上报国家,通过国家级核查后反馈地方,最后由地方一并纳入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作为“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统一底版。